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制
劳动,是每一个人必然会接触的一种社会行为。一个员工从应聘、入职到离职,都要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类行政法规、规章的调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提升。在我的职业过程中,经常会有劳动者就加班工资的问题向我咨询,称用人单位一天让自己工作十几个小时、一周只给一天假甚至不放假,是否可以索要加班工资?
对于这些问题,我一方面表示理解,另一方面也会要求他们明确与公司之间约定的是何种类型的工时制,因为不同的工时制将会对加班工资的成立、承担等造成重大影响。
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工时制之间的区别进行阐述。
一、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下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标准工时制一般是指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此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标准工时制还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标准工时制属于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对员工的管理相对严格的制度模式,最为常见但往往也最容易发生加班费争议纠纷。
对于超出前述规定的工作时长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标准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
1、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职工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限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4、实行综合工时制需要进行审批。
综上,可以看出,综合工时制的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在对员工实行此类工时制管理的时候,应当充分照顾员工的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三、不定时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该类工时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不定时工作制对于职工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限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进行审批。
综上,可以看出,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较为机动的工时制,适合一些特殊的行业或工种。当然,不受《劳动法》关于“加班”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肆意地压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劳动者苛以高强度的工作节奏,相反,用人单位还是应当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