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是城镇地区名义上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属于政府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居民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每个居民委员会设立党支部组织,个别辖区人口众多的居民委员会设立党总支部。
居委会主任和居民委员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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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但居民委员会辖区人口为非农业居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居民委员会并没有这项功能。
90年代以前,居民委员会辖区的范围普遍较小,进入21世纪后,随着2000年以后鼓励居民委员会合并组建社区的政策的出台,各地陆续开始居民委员会合并或行政村与社区的合并,合并以后的区域,称为“社区”,其人口仍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为主,管理机构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但管辖范围扩大,职能也有所调整,增加了很多社会福利工作,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等。
2010年8月26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更建议社区中组织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而且进一步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8年12月29日,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由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
居民委员会之下依据居住情况被编为若干居民小组,负责人称为“组长”(有的也称“楼长”)。
居委会的全职工作人员通常各分管一项或多项领域,称为“专干”(专门干事),如计划生育专干,治安专干,低保专干、社保专干等。除委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但招聘者并不是居民委员会,通常是市(区)政府。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为: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调解民间纠纷;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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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书记(居民委员会书记)在居民看来就是“官”,因为社区有专门的经费、办公场所,社区工作者一般都会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关键是他的职责,就是管理、组织、服务辖区居民的正常生活运转之类,可以管人、管事,权力还是比较大的。